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民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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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主計長綜理總處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計長襄助主計長處理總處業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主計官權責如下:
一、歲計、會計、統計、主計資訊及主計人事法規之研議。
二、歲計、會計、統計、主計資訊與主計人事制度、方案之規劃及審議。
三、歲計、會計、統計、主計資訊學術性文件及專案研究之審議。
四、出席主計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法令及重要文稿之審核。
二、施政計畫之研議及會核。
三、政策、法令實施之檢討。
四、跨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總處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公務預算處,分八科辦事。
三、基金預算處,分五科辦事。
四、會計決算處,分四科辦事。
五、綜合統計處,分八科辦事。
六、國勢普查處,分七科辦事。
七、主計資訊處,分五科辦事。
八、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九、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政風室。
十一、主計室。

第 7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主計政策、法令及措施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二、主計制度之綜合規劃及研究發展。
三、總處施政計畫之彙編及管制考核。
四、總處法制業務之管理。
五、總處行政效能、為民服務工作與服務品質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六、總處重要會議之綜合彙辦及業務報告之彙編。
七、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之綜合規劃及研究發展。
八、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之推動及督導相關事項。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8 條
公務預算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算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及解釋之研議。
二、籌編預算所需事實之調查與增進公務、財務效能之研究及建議。
三、中程預算收支之籌劃、資源分配及預算籌編原則、預算編製辦法等相關規定之研訂。
四、單位預算之審核與有關歲入、歲出、融資財源之核議及總預算之彙編。
五、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之審編。
六、公務預算執行相關法規之擬訂、督導、調查及考核。
七、各機關分配預算之核定、動支第一預備金之備案、動支第二預備金及申請保留經費之核議。
八、中央對地方補助機制之研議與一般性補助款之執行及控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務預算編製及執行之監督。
九、各機關辦理公務預算業務人員之指揮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公務預算事項。
第 9 條
基金預算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籌編附屬單位預算所需事實之調查、增進經營與財務效能之研究及建議。
二、附屬單位預算籌編原則、事業計畫總綱、預算編製辦法及預算書表格式之研訂。
三、附屬單位預算之審核、綜計及彙編。
四、附屬單位預算執行及特種基金管理相關法規之擬訂。
五、附屬單位預算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轉投資、長期債務舉借與償還計畫之評估及成本效益分析。
六、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情形之督導、調查、分析及考核。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編製及執行之監督。
八、行政法人、各機關經管信託基金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預算相關事項。
九、辦理附屬單位預算業務人員之指揮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事項。
第 10 條
會計決算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計與決算法規之擬訂、修正、廢止及解釋之研議。
二、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及頒行;各機關及特種基金會計制度之核定。
三、總會計報告、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格式之研訂及彙編。
四、各機關與特種基金會計報告格式之研訂及審編;整體性預算執行情形之控管。
五、各機關與特種基金會計制度實施狀況及決算辦理情形之查核。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會計及決算事務之監督。
七、行政法人、各機關經管信託基金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會計決算相關事項。
八、內部審核、政府採購監辦及財物會計事務等相關法規之擬訂。
九、各機關辦理會計、決算業務人員之指揮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政府會計、決算及內部審核事項。
第 11 條
綜合統計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統計法規與統計標準之擬訂、修正、廢止及解釋之研議;各機關統計工作之指揮、監督及管理。
二、國民所得統計之編布及分析。
三、總資源供需之估測及分析。
四、產業關聯統計之編布及分析。
五、物價統計之編布及分析。
六、社會指標統計之編布及分析。
七、綠色國民所得統計之編布及分析。
八、家庭收支統計之編布及分析。
九、綜合統計資料庫建置維護及統計資訊服務事項。
十、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 12 條
國勢普查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普查與抽樣調查方案之審訂、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之核議。
二、農林漁牧業、工商、服務業、人口與住宅普查之舉辦、統計及分析。
三、民間人力供應、勞動力結構、就業與失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分析。
四、薪資、工時、員工進退與勞動生產力之調查統計及研究分析。
五、普查地理資訊系統與普查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六、國富統計之編布及研究分析。
七、辦理普查時設置臨時組織之規劃、指導、監督與所需人員之借調、組訓及管理。
八、基層統計調查網之建置及管理;辦理普查與抽樣調查之各級調查統計人員之指揮及監督。
九、其他有關普查及抽樣調查事項。
第 13 條
主計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政府主計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政府主計資訊共用軟體之開發及推行。
三、中央政府公務機關、特種基金歲計、會計業務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及推動。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歲計、會計業務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及推動。
五、統計業務、基本國勢調查與抽樣調查業務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及推動。
六、主計人事業務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及建置。
七、總處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八、總處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主計資訊事項。
第 14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第 15 條
人事處掌理總處人事管理及全國主計人事管理事項。
第 16 條
政風室掌理總處政風及交辦事項。
第 17 條
主計室掌理總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8 條
總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9 條
總處設主計會議,由主計長、副主計長、主任秘書及主計官組織之。主計長為主席,主計長缺席時由副主計長代理之。總處各單位主管及各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對於有關其職掌之事項,得列席會議。主計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各機關主辦歲計、會計、統計人員任免之審定。
二、歲計、會計、統計法規、方案及制度設計之審議。
三、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組織編制之審議。
四、各主計官或單位主管提議事項之審議。
五、主計長交議事項之審議。
第 20 條
總處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主計人員訓練中心:辦理全國主計人員訓練業務,置執行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法規會:辦理總處法制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辦理國民經濟會計、全國總供需估測、家庭收支與所得分配統計方法之改進與審議,及相關統計結果之評審事項。
第 2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