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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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參加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者,任一筆試科目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三百元,口試科目新臺幣五百元。
補發及換發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