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民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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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環境部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調中央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督導或協調有關機關對於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
三、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第 3 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環境部指定次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七人,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農業部、勞動部各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組成。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境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襄理本小組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秘書指派一人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處理各項業務。
第 5 條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有關機關調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第 6 條
本小組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參與。
第 7 條
本小組委員會議視業務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第 8 條
本小組業務經費,由各參與機關於相關預算項目內勻支。
第 9 條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