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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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指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
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型式認可、個
別認可、附加合格標示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附加定期檢驗合格標示等計收
之費用。
第 3 條
型式認可相關作業收費金額如下:
一、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鋼製容器):
(一)每一型式之型式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四萬三千二百元。
(二)輕微變更試驗費為新臺幣三千七百元。
(三)核發、換發或補發型式認可證書每份為新臺幣五百元。
(四)型式認可申請延展,每一型式之審查費為新臺幣二千元。
二、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複合材料容器):
(一)每一型式之型式認可審查費為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二)核發、換發或補發型式認可證書每份為新臺幣五百元。
(三)型式認可申請延展,每一型式之審查費為新臺幣二千元。
第 4 條
個別認可相關作業收費金額如下:
一、鋼製容器:
(一)每批容器個別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一萬九千二百元。
(二)個別認可重新抽樣試驗費為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三)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複合材料容器:
(一)每批容器個別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五萬二千三百元。
(二)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每批,其容器數量以三百只為準;未滿三百只者,
以三百只計。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每批,其容器數量以九百只為準;未滿九百只者
,以九百只計。
第 5 條
鋼製容器合格標示及定期檢驗合格標示,每張為新臺幣五元;複合材料容
器合格標示及定期檢驗合格標示,每張為新臺幣七元。
第 6 條
申請換發型式認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型式認可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型式認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
第 7 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自一百零七
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