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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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為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並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 3 條
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歷年制為準,並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應以元為單位。
第 4 條
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建立會計制度並報本會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之說明與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財產及財務處理程序。
六、其他應行規定事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財團法人預算、決算之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
一、應於年度開始前五個月(每年七月底前),編列預算(格式如附件一),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會。
二、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度決算(格式如附件二),提經監察人審核、董事會審定後,報送本會。
第 6 條
財務報告係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財務報表,除新設立之財團法人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第二項財務報表應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主辦會計)逐頁簽名或蓋章。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 條
資產負債表(附件三)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值。
(一)基金。
(二)累積餘絀。
第 8 條
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存貨及預付款項等其他將於一年內處分之資產項目。
非流動資產,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無形資產等非屬流動資產之資產項目。
第 9 條
流動負債,包括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應付費用等將於一年內須以流動資產或其他方式清償之債務。
非流動負債,包括長期借款等到期日於一年以上之債務。
第 10 條
淨值,包括基金及累積餘絀等項目。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1 條
收支營運表(附件四)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除前項規定外,得視實際需要於收支營運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2 條
淨值變動表(附件五)包括基金、累積餘絀、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等。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3 條
現金流量表(附件六)係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財團法人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
第 14 條
財務報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組織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係依本準則、相關法令及所遵循之會計準則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四、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六、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第 15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