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洗筷衛生標準

民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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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免洗筷,係指以竹或木為原料經加工製成後,不再經洗滌即可供使用之筷子,為一次性使用者。
第 3 條
免洗筷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蟲蛀、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第 4 條
免洗筷中二氧化硫殘留量應為五○○ ppm 以下。
第 5 條
免洗筷中不得檢出含有過氧化氫及聯苯等成分。
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