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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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信管理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之審查、審驗與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其審查費、審驗費、執照費之費額如附表。
第 3 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