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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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場設下列科、室、分場:
一、作物改良科。
二、作物環境科。
三、加工技術科。
四、產業服務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北部分場。
九、中部分場。
十、南部分場。
十一、東部分場。
第 5 條
作物改良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茶與飲料作物遺傳育種、種原蒐集、保存及應用之研究。
二、茶與飲料作物繁殖、栽培管理及利用技術之研究。
三、茶與飲料作物生理特性及成分分析之研究。
四、茶與飲料作物氣象環境、天然災害、防減災、復育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五、茶及飲料作物生產機具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茶及飲料作物改良事項。
第 6 條
作物環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茶與飲料作物營養診斷與土壤品質檢測優化技術之研發、示範、推廣及服務。
二、茶與飲料作物病蟲草害防治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三、茶與飲料作物剩餘物循環與增匯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四、茶與飲料作物有機與友善耕作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五、茶及飲料作物產地鑑別技術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茶及飲料作物環境事項。
第 7 條
加工技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茶與飲料作物製造加工技術及產品開發之研究。
二、茶與飲料作物加工製程及機械之研究。
三、茶與飲料作物品質控制及評鑑之研究。
四、茶與飲料作物產品化學成分分析及應用之研究。
五、茶及飲料作物產品貯存技術之研究。
六、茶及飲料作物加工副產物再利用之研究。
七、其他有關茶及飲料作物加工技術事項。
第 8 條
產業服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茶及飲料作物產業策略之規劃。
二、茶與飲料作物技術之推廣研究、資訊蒐集傳播、產業輔導服務及國際交流合作。
三、茶與飲料作物之食農教育、產製銷技術訓練、農民及農企業培訓。
四、茶與飲料作物之技術諮詢及消費者服務。
五、茶與飲料作物科技研發成果之保護、管理及運用。
六、其他有關茶及飲料作物產業服務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分場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場人事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場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分場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轄區茶與飲料作物產製銷技術之研究及推廣輔導。
二、各轄區茶與飲料作物優良品種選育之研究及推廣輔導。
三、各轄區茶與飲料作物栽培管理之研究及推廣輔導。
四、各轄區茶與飲料作物病蟲草害防治技術之研究及推廣輔導。
五、各轄區茶與飲料作物製造加工技術、分級評鑑及產品開發之研究及推廣輔導。
六、各轄區茶與飲料作物之技術諮詢及消費者服務。
七、其他有關各轄區茶與飲料作物試驗研究及推廣輔導事項。
第 13 條
本場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