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畜產試驗所東區分所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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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東區分所(以下簡稱本分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所長綜理分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所長襄助分所長處理分所業務。
第 3 條
本分所設下列系、室:
一、水禽科技系。
二、陸禽科技系。
三、動物應用系。
四、畜產輔導系。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第 4 條
水禽科技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鴨育種、生理、遺傳資源保存及利用之研究。
二、鴨營養、飼料資源開發及生產技術之研究。
三、鴨飼養管理技術、省工及智慧化生產模式之研究。
四、鴨廢棄物處理、資源永續利用及淨零碳排之研究。
五、鴨產品加工製造、貯存及品質管理技術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水禽科技研究事項。
第 5 條
陸禽科技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雞育種、生理、遺傳資源保存及利用之研究。
二、雞營養、飼料資源開發及生產技術之研究。
三、雞飼養管理技術、省工及智慧化生產模式之研究。
四、雞廢棄物處理、資源永續利用及淨零碳排之研究。
五、雞產品加工製造、貯存及品質管理技術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陸禽科技研究事項。
第 6 條
動物應用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實驗用豬育種、生理、遺傳資源保存及利用之研究。
二、實驗用豬營養、飼料資源開發及動物福利之研究。
三、實驗用豬飼養管理技術、省工及智慧化生產模式之研究。
四、實驗用豬廢棄物處理、資源永續利用及淨零碳排之研究。
五、實驗用豬生產供應及開發利用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動物應用研究事項。
第 7 條
畜產輔導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區性畜牧產業技術之研發及輔導推廣。
二、友善環境飼養畜禽管理模式之研發及輔導。
三、地區性芻料生產技術與農牧綜合經營模式之研發及輔導推廣。
四、畜禽之保種及異地繁殖。
五、地區性牧場評鑑及天然災害畜產業之輔導重建。
六、其他有關地區性畜牧產業技術研發及輔導推廣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系、室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所人事事項。
第 10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分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