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數位發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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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數位發展有卓越事蹟、勞績或特殊貢獻人員,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頒給數位發展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研擬或執行國家數位發展策略,具有卓越貢獻。
二、推動數位服務或資通訊服務,具有卓越貢獻。
三、推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政策,具有具體成效。
四、提升國家資通安全防護,具有卓越貢獻。
五、促進數位發展之國際交流,具有卓越貢獻。
六、其他對數位發展具有卓越事蹟、勞績或特殊貢獻,足資表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為襟綬,除有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本獎章除由本部主動頒給外,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之請頒,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主管長官推薦;非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者,由其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業務主管機關或單位向本部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數位發展專業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第 5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審查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頒給外國人士者,得附譯本。
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 7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第 8 條
請頒本獎章案件核定前,推薦之機關或單位,發現有足以影響本獎章請頒資格之情事者,應即通知本部,必要時得撤回推薦。
第 9 條
請頒本獎章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追還其獎章及證書:
一、最近五年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
二、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三、請頒本獎章之事實有虛偽或造假之情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