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新建工程分局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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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新建工程分局(以下簡稱工程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局長襄助分局長處理分局業務。
第 3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襄理工程有關事宜。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四、其他交辦事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工程分局設下列科、室、所,如附表。
第 5 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道新建、拓建與改善工程之執行、管制及考核。
二、國道建築工程施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三、國道交通工程、交通控制工程與機電工程之督導及協調。
四、國道工程之移交接管及財產轉列。
五、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6 條
技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道工程規劃與設計之協調及審查。
二、國道工程預算之編擬及審核。
三、國道工程設計圖說、技術規範之疑義解釋。
四、國道品質管理與價值工程、環境監測之追蹤及考核。
五、國道水土保持業務之督導及查核。
六、國道資訊作業之管理及資通安全之維護。
七、國道相關工程安全衛生之督導管理;職業安全自動檢查、災害防止及調查之改善。
八、國道交通維持計畫作業之審核與執行協調、連繫、督導及檢討。
九、其他有關技術事項。
第 7 條
用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道用地資料之調查。
二、國道路權界樁之增補測設。
三、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變更之申辦。
四、國道路權用地之協議價購、徵收及撥用。
五、地上物之查估及拆遷。
六、補償費之發放及核銷。
七、產權之登記、管理及移轉。
八、其他有關用地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所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工程分局人事事項。
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工程分局政風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工程分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材料試驗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工作業之抽查及材料設備抽驗品質之查證。
二、工程主要材料之檢驗及試驗;工地實驗室建置之管理、執行及驗證。
三、工程材料及檢驗、試驗設備之研發計畫研擬。
四、新材料之施工規範研擬及產製之性能驗證。
五、國道工程人員教育訓練之辦理。
六、其他有關材料試驗事項。
第 13 條
各工務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道工程契約之執行及管理。
二、國道工程開工、停工、復工、展期及竣工之審查。
三、國道施工計畫、工程綜合保險契約之審查及工程估驗。
四、國道工程施工作業及品質之管理。
五、國道工程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業務之現地督導及查證。
六、國道公共管線之遷移及協調。
七、國道工地事件與陳情案件之協調及處理。
八、其他有關工務所事項。
第 14 條
工程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