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臺東區農業改良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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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委託農業部臺東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藥效試驗,每次施藥或調查(含藥害試驗)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第 3 條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殘留量試驗採樣,每次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第 4 條 
   
 
   
       委託本場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試驗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二千元,並提供二份中文報告。如需加發者,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 5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