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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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及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署務。
第 3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之策劃及工程計畫之審議。
二、工程設計圖之審定及規範手冊之訂定。
三、公共建設計畫執行之督導及考核。
四、工程部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五、工程部門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六、工程部門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
一、企劃科。
二、水質科。
三、保育科。
四、管理科。
五、建管科。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第 6 條
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長程計畫之研擬、評估及管考。
二、年度施政計畫之研擬、績效檢討及管考。
三、水文水質之監測及出版品之彙編。
四、非點源污染削減措施及工程之推動。
五、資訊作業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六、防汛整備及應變綜合業務之處理。
七、環境教育之推廣及宣導。
八、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 7 條
水質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共污水下水道計畫之擬訂及工程建設。
二、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之操作及維護。
三、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接管申請案件之設計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
四、專用污水下水道之納管總量管制與相關申請案件之審查及竣工查驗。
五、公共污水下水道之緊急應變處理。
六、環境改善維護之執行。
七、其他有關水質事項。
第 8 條
保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保育計畫之工程規劃。
二、保育工程之測量、設計、發包、施工監造及驗收。
三、保育工程施工技術之研究及改進。
四、保育工程之緊急應變處理。
五、其他有關保育事項。
第 9 條
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店溪青潭水質水量保護區涉及有礙水源水質水量保護行為之巡防查報。
二、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管理及運用事項之小組行政工作。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管理事宜之執行。
四、本分署公共用土地之管理、計畫用地之取得、公私有地之處理及水源之涵養。
五、其他有關土地使用管理事項。
第 10 條
建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建築執照之核發。
二、違章建築之查報、認定及處理。
三、建築執照之施工管理。
四、建築物之使用管理。
五、合法房屋證明之核發。
六、都市計畫樁位之測定埋設及維護管理。
七、建築線之指定。
八、其他有關建築管理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