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分署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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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及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署務。
第 3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之策劃及工程計畫之審議。
二、工程設計圖之審定及規範手冊之訂定。
三、公共建設計畫執行之督導及考核。
四、工程部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五、工程部門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六、工程部門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各分署得設之科、室、中心,如附表。
第 6 條
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長程及年度業務計畫之彙整。
二、河川治理、區域排水改善與禦潮工程之調查規劃及治理計畫之擬訂與檢討。
三、水道治理計畫線與用地範圍線之劃定及調整變更。
四、各項水文與地下水觀測站之維護、管理、資料蒐集、統計分析及成果報告編撰。
五、防汛與洪水預報資料之蒐集、統計及陳轉。
六、其他有關規劃事項。
第 7 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工程計畫之擬訂、提報及執行。
二、各項防汛、搶險、搶修與復建工程之擬訂、提報及執行。
三、工程契約書及工程經費預算之處理。
四、水利工程技術之研究。
五、工程之施工、監造、驗收及移交。
六、工程變更設計、申請工程延期之擬議及陳報。
七、工程進度之控管與工程品質之研究、試驗及控制。
八、施工期間水災防治、職業安全衛生及施工環境保護之審議及處理。
九、防汛材料之製作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8 條
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河川區域、海堤與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申請案之受理、審核、許可、廢止及撤銷。
二、河川區域、海堤、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巡防與違法案件之查報、取締及處分。
三、河川、區域排水疏濬工程計畫之擬訂、提報及執行。
四、河川、海堤與區域排水空間之利用及維護管理。
五、河川區域、海堤區域與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管理、勘測、劃定及調整變更。
六、河川、海堤與區域排水水門之維護操作及管理。
七、抽水機組之運轉、調度及支援。
八、愛護河川、排水、海岸及防汛之宣導。
九、其他有關河川、海堤及區域排水管理事項。
第 9 條
資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有土地撥用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水利用地地籍清查、管理及河川浮覆地之處理。
三、河川私有地之處理及重劃業務之配合執行。
四、水利工程用地調查、徵收、價購等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五、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計畫之變更。
六、資訊系統、資訊安全與資訊設備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資產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中心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分署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分署政風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員山子分洪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分洪設施之運轉、排砂道閘門之操作及資訊系統之管理。
二、分洪隧道結構與附屬構造物設施安全檢查及評估之執行。
三、分洪設施範圍之管理執行及環境維護處理。
四、分洪隧道與附屬設施之安全防護及整備執行。
五、警報系統之研訂與維護、執行及緊急應變之處理。
六、分洪隧道與附屬設施之維護改善、清淤處理及設備更新。
七、進水口邊坡、隧道結構及出水口邊坡之安全監測。
八、中心辦公廳舍之維護改善、環境保全及清潔維護。
九、其他有關員山子分洪管理事項。
第 15 條
各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