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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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及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署務。 
     
 
    
     第 3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之策劃及工程計畫之審議。 
     
 
     
       二、工程設計圖之審定及規範手冊之訂定。 
     
 
     
       三、公共建設計畫執行之督導及考核。 
     
 
     
       四、工程部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五、工程部門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六、工程部門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中心: 
     
 
     
       一、計畫科。 
     
 
     
       二、品管科。 
     
 
     
       三、工務科。 
     
 
     
       四、水文科。 
     
 
     
       五、經管科。 
     
 
     
       六、養護科。 
     
 
     
       七、資產科。 
     
 
     
       八、秘書室。 
     
 
     
       九、人事室。 
     
 
     
       十、政風室。 
     
 
     
       十一、主計室。 
     
 
     
       十二、曾文水庫管理中心。 
     
 
     
       十三、阿公店水庫管理中心。 
     
 
     
       十四、牡丹水庫管理中心。 
     
 
     
       十五、高屏溪攔河堰管理中心。 
     
 
     
       十六、甲仙攔河堰管理中心。 
     
 
     
       十七、多元水資源管理中心。 
     
 
    
     第 6 條 
   
 
   
       計畫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資源之調查、規劃、計畫擬訂及工程設計。 
     
 
     
       二、水資源相關研究之分析及彙整。 
     
 
     
       三、施政計畫、中長程施政計畫及特定案件之管制考核。 
     
 
     
       四、內部風險之控制。 
     
 
     
       五、委託服務計畫綜合業務之處理。 
     
 
     
       六、專業訓練、技術性書刊之出版及技術性法規之擬訂。 
     
 
     
       七、其他有關計畫事項。 
     
 
    
     第 7 條 
   
 
   
       品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施工品質之檢驗及品質保證之管考。 
     
 
     
       二、工程之督導及查核。 
     
 
     
       三、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生態檢核之執行。 
     
 
     
       四、施工階段環保及公害糾紛之協同處理。 
     
 
     
       五、工程品質管理、職業安全及環境保護之教育訓練。 
     
 
     
       六、工程品質檢驗技術之研究。 
     
 
     
       七、工程品質管理相關規範之訂修。 
     
 
     
       八、其他有關工程品管事項。 
     
 
    
     第 8 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工程施工計畫之編擬及管考。 
     
 
     
       二、工程採購之招標、訂約及驗收。 
     
 
     
       三、工程保險、保固及一般工務行政之處理。 
     
 
     
       四、水資源開發工程之監造。 
     
 
     
       五、工程施工技術及工務行政之教育訓練。 
     
 
     
       六、工程施工技術之研究。 
     
 
     
       七、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9 條 
   
 
   
       水文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文之觀測及資料管理。 
     
 
     
       二、水文分析系統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三、資訊系統、資訊安全與資訊設備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四、其他有關水文事項。 
     
 
    
     第 10 條 
   
 
   
       經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標的用水之分配及調度。 
     
 
     
       二、抗旱因應及停灌之補償。 
     
 
     
       三、水資源供應合約之訂定及收費。 
     
 
     
       四、用水計畫書之審查及節約用水政策之執行。 
     
 
     
       五、地面水(含溫泉)水權之申請登記及管理。 
     
 
     
       六、環境教育場所之建置及教育訓練之推動。 
     
 
     
       七、其他有關經管事項。 
     
 
    
     第 11 條 
   
 
   
       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庫安全之檢查及評估、水庫運用及水門操作相關規定之訂修。 
     
 
     
       二、水庫設施之安全監測、維護及更新改善之督導。 
     
 
     
       三、區域水庫蓄水範圍之初審及現勘。 
     
 
     
       四、轄管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之督導。 
     
 
     
       五、水庫清淤之督導與緊急應變之處理及督導。 
     
 
     
       六、水庫水質之調查檢測。 
     
 
     
       七、保育回饋與公益支出之推動及查核、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之控管。 
     
 
     
       八、水庫整備演練綜合事項之處理。 
     
 
     
       九、水源保育社區之輔導及推廣。 
     
 
     
       十、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第 12 條 
   
 
   
       資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用地之清查及取得。 
     
 
     
       二、公有土地之管理、占用處理、利用、收益及處分。 
     
 
     
       三、土地使用計畫之編定及變更。 
     
 
     
       四、資產與基金之管理及資金調度。 
     
 
     
       五、國家賠償之處理。 
     
 
     
       六、財產之管理、清查及處分後續處理。 
     
 
     
       七、其他有關資產事項。 
     
 
    
     第 13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中心事項。 
     
 
    
     第 14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第 15 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第 16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7 條 
   
 
   
       各水庫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庫之營運管理。 
     
 
     
       二、水庫設施之安全監測、維護、更新改善及整備。 
     
 
     
       三、水庫蓄水範圍之使用管理及污染防治、水庫泥砂之監測及濁度應變事項。 
     
 
     
       四、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與治理及水庫清淤之執行。 
     
 
     
       五、水庫之緊急應變作業。 
     
 
     
       六、園區之使用維護與觀光業務之推動及執行。 
     
 
     
       七、水文觀測與警報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水庫管理事項。 
     
 
    
     第 18 條 
   
 
   
       多元水資源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水淡化廠與新興水資源設施之興建、營運及管理。 
     
 
     
       二、海水淡化廠與新興水資源之維護及更新改善。 
     
 
     
       三、海淡水與新興水資源之水質與水量監測及異常排除。 
     
 
     
       四、海淡水與新興水資源供應契約之訂定及收費。 
     
 
     
       五、海水淡化廠與新興水資源之緊急應變作業。 
     
 
     
       六、民眾陳情案件之會勘處理。 
     
 
     
       七、其他有關多元水資源事項。 
     
 
    
     第 19 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