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播放模式
手機睡眠
語音選擇
第 1 條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局長襄助分局長處理分局業務。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各分局得設之科、室,如附表。
第 4 條
電資產品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品檢驗、消費品安全業務之執行及管理。
二、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品正字標記與其他驗證標誌之執行及管理。
三、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品管理系統驗證及查證業務。
四、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品之特約檢驗、受託試驗及技術服務。
五、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品檢驗(試驗)儀器設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六、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品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與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及建議。
七、電機、電子與資訊類產品之疑義及免驗案件查詢。
八、其他有關電資產品檢驗事項。
第 5 條
機械產品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械類產品檢驗、消費品安全業務之執行及管理。
二、機械類產品正字標記與其他驗證標誌之執行及管理。
三、機械類產品管理系統驗證及查證業務。
四、機械類產品之特約檢驗、受託試驗及技術服務。
五、機械類產品檢驗(試驗)儀器設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六、機械類產品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與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及建議。
七、機械類產品之疑義及免驗案件查詢。
八、其他有關機械產品檢驗事項。
第 6 條
機電產品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電機、電子、資訊與機械類產品檢驗、消費品安全業務之執行及管理。
二、電機、電子、資訊與機械類產品正字標記與其他驗證標誌之執行及管理。
三、電機、電子、資訊與機械類產品管理系統驗證及查證業務。
四、電機、電子、資訊與機械類產品之特約檢驗、受託試驗及技術服務。
五、電機、電子、資訊與機械類產品檢驗(試驗)儀器設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六、電機、電子、資訊與機械類產品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與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及建議。
七、電機、電子、資訊與機械類產品之疑義及免驗案件查詢。
八、其他有關機電產品檢驗事項。
第 7 條
化工產品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化工類產品檢驗、消費品安全業務之執行及管理。
二、化工類產品正字標記、其他驗證標誌之執行及管理。
三、化工類產品管理系統驗證及查證業務。
四、化工類產品之特約檢驗、受託試驗及技術服務。
五、化工類產品檢驗(試驗)儀器設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六、化工類產品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與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及建議。
七、化工類產品之疑義及免驗案件查詢。
八、其他有關化工產品檢驗事項。
第 8 條
度量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度量衡業務之推行及管理。
二、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及校正(驗)。
三、度量衡器違規案件之調查及處理。
四、度量衡器糾紛鑑定之處理。
五、度量衡器標準件與儀校設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六、度量衡法、技術規範、作業程序、教育訓練、檢校技術與方法之研究改進、資料蒐集及建議。
七、度量衡業務之疑義查詢。
八、其他有關度量衡行政管理及技術事項。
第 9 條
報驗發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類報驗發證業務之執行及管理。
二、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之核辦及追蹤管理。
三、各類證書使用之鋼印及取樣章管理。
四、各類證書、證明書、報告與通知書之核發及管理。
五、各類規費之核計、催繳及銀行繳款擔保額度作業。
六、各類標識之管理。
七、報驗發證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與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及建議。
八、報驗發證之查詢事項、標準資料之提供、消費者服務與業者意見調查及聯繫溝通。
九、其他有關報驗發證事項。
第 10 條
市場監督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商品市場檢查與市場購樣檢測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二、商品市場監督業務宣導計畫之推動及執行。
三、違規案件之調查與違規廠商之輔導管制及行政罰鍰之催繳。
四、消費者申訴及檢舉案件之處理。
五、商品義務監視員之召募、訓練及反映案件之處理。
六、商品事故通報案之追蹤調查及處理。
七、不安全消費商品資訊之蒐集、彙整及陳報。
八、主管業務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與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及建議。
九、地方政府執行商品標示查核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市場監督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分局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分局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分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各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