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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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訓練中心:
一、培訓規劃科。
二、技術發展科。
三、證照檢定科。
四、道安輔導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訓練中心。
第 4 條
培訓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人員專案、汽車駕駛、駕訓師資、交通專業技術及其他機關委託之訓練。
二、訓練計畫需求之審查及規劃。
三、訓練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管考。
四、師資之遴選、訓練、聘任、調派、協調及管理。
五、新知識、新技術、教學方法之蒐集研究及教案之製作。
六、訓練業務法規、程序之研擬、修編及管理。
七、訓練協調會議之召集、執行及管考。
八、其他有關培訓規劃事項。
第 5 條
技術發展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汽車技術與訓練機務之導入及研究。
二、車輛機務之管理。
三、車輛及機具之保養修護。
四、教學實習之辦理。
五、車輛及機具財產之管理。
六、其他有關技術發展事項。
第 6 條
證照檢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汽車考驗員及檢驗員之檢定。
二、汽車修護技工之考驗。
三、考驗及檢定法規、標準之研擬。
四、考驗及檢定試務之辦理。
五、證照事務之管理。
六、其他有關證照檢定事項。
第 7 條
道安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之教育及宣導。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訂定或修正之技術面研析。
三、汽車運輸業從業人員職能維持之定期講習。
四、交通法規講師及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各類師資職能維持之定期講習。
五、道路交通安全教學研究、教案編審製作、教學方法之蒐集及宣導。
六、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與政令宣導成果之統計、分析及處理。
七、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輔導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不動產管理、環境清潔、衛生及學員膳宿之管理。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六、不屬其他各科、室、訓練中心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第 10 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各訓練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執行各項道路交通安全之教育、宣導及講習。
二、執行公路人員專案、汽車駕駛、駕訓師資、交通專業技術之訓練、檢定及證照核發。
三、檢定相關車輛、機具、儀器及設備之管理。
四、執行汽車新技術之研發、訓練及宣導。
五、其他有關訓練事項。
第 12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