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新建工程分局組織準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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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為辦理國道新建、拓建工程業務,特設各新建工程分局(以下簡稱工程分局)。
第 2 條
工程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道新建、拓建與改善工程施工計畫之執行、履約管理及財產轉列。
二、國道規劃設計之協調及配合。
三、工程施工交通維持、交通安全防護軟硬體之規劃及審核。
四、用地取得、調查、測量之處理作業;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變更之申請。
五、環境保護計畫、水土保持計畫、品質管理與安全衛生之監督及執行。
六、工程主要材料之檢驗及試驗;製作廠、實驗室之品質認證制度之建立及管理。
七、新材料之研發計畫研擬、規範制訂及性能驗證。
八、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
九、其他新建工程事項。
第 3 條
工程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工程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