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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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政策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公司登記組,分五科辦事。 
     
 
     
       三、商業環境組,分三科辦事。 
     
 
     
       四、服務發展組,分六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資訊室。 
     
 
    
     第 5 條 
   
 
   
       政策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商業服務業政策及策略之規劃。 
     
 
     
       二、國內外商業服務業之情勢分析及發展規劃。 
     
 
     
       三、商業服務業人力資源之發展規劃。 
     
 
     
       四、本署施政計畫管制、科技發展與中長程計畫發展目標之擬訂、施政方針與績效指標之研擬及修正。 
     
 
     
       五、商業國際合作與涉外事務之處理;國際組織、經貿協議之參與及推動。 
     
 
     
       六、商業發展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及督導推動。 
     
 
     
       七、國會聯絡、新聞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商業服務業政策及法規事項。 
     
 
    
     第 6 條 
   
 
   
       公司登記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公司登記業務之統籌及規劃。 
     
 
     
       二、公司之設立、變更等事項之登記,及其撤銷或廢止。 
     
 
     
       三、有限合夥之設立、變更等事項之登記,及其撤銷或廢止。 
     
 
     
       四、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與辦事處之設立、變更等事項之登記,及其撤銷或廢止。 
     
 
     
       五、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分公司或辦事處之許可、登記或備查相關事項之審理。 
     
 
     
       六、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業務預查申辦業務、公司行號與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之修正及解釋。 
     
 
     
       七、其他有關公司及有限合夥登記事項。 
     
 
    
     第 7 條 
   
 
   
       商業環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商業會計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及督導推動。 
     
 
     
       二、公司法與有限合夥法之企業法遵輔導及管理。 
     
 
     
       三、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及督導推動。 
     
 
     
       四、商業團體之輔導及管理。 
     
 
     
       五、商品定型化契約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及督導推動。 
     
 
     
       六、電子遊戲場業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解釋之擬議及督導推動。 
     
 
     
       七、公司決算書表之查核。 
     
 
     
       八、特定行業之督導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商業環境事項。 
     
 
    
     第 8 條 
   
 
   
       服務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商業服務業之創新研發及輔導。 
     
 
     
       二、新興商業服務發展策略之規劃及輔導。 
     
 
     
       三、服務業研發創新、淨零排放與氣候變遷調適之規劃、輔導及執行。 
     
 
     
       四、批發零售業發展策略之規劃、輔導及執行。 
     
 
     
       五、流通服務業發展策略之規劃、輔導及執行。 
     
 
     
       六、餐飲服務與糕餅業發展策略之規劃、輔導及執行。 
     
 
     
       七、生活服務業發展策略之規劃、輔導及執行。 
     
 
     
       八、商業服務業連鎖經營發展策略之規劃、輔導及執行。 
     
 
     
       九、商圈、夜市、零售市場、街邊店之規劃、輔導、管理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商業服務業發展及創新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商工行政服務系統之開發及維運。 
     
 
     
       二、全國商工資料之管理及應用。 
     
 
     
       三、創新資訊服務策略之研訂及推動。 
     
 
     
       四、商工行政資通安全之管理業務。 
     
 
     
       五、本署網路及資訊設備之建置及維護。 
     
 
     
       六、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14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