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規程

民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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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為執行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特設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天然背景輻射之調查。
二、全國放射性落塵之調查。
三、核子設施與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等場所周圍環境輻射之監測。
四、核子事故環境輻射之偵測。
五、環境輻射偵測及監測資訊之公開。
六、放射性分析技術之研究發展。
七、環境輻射偵測及監測技術之研究發展。
八、輻射災害預防、整備及應變之支援。
九、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
十、其他有關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4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