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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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企劃組,分二科辦事。
二、法制事務組,分三科辦事。
三、查核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四、隱私科技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第 4 條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設策略、政策與資源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制度之研究、評估及建議。
三、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公眾溝通策略之整體規劃。
四、個人資料保護人才培育之規劃。
五、個人資料保護落實之追蹤、統計及調查。
六、個人資料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之規劃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 5 條
法制事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規之研擬及推動。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訂修、解釋及協調推動。
三、個人資料保護人民陳情機制之研究及規劃。
四、國內、外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政策之追蹤、研究及評估。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務事項。
第 6 條
查核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監管機制之規劃。
二、銜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監管機制之規劃。
三、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調查權行使及監管機制之規劃。
四、行政處分或相關裁罰基準之規劃及研究。
五、國際個人資料保護監督機關監管實務動態之研析。
六、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義務違反之通報事件監督管理機制之規劃及研擬。
七、其他有關查核規劃事項。
第 7 條
隱私科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法規修正或廢止之評估及建議。
二、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事項監督管理之規劃。
三、個人資料保護相關科技與應用模式之研析、評估、發展、交流及推廣。
四、新興科技或應用發展涉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研析、評估及因應規劃。
五、本處與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保有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規劃。
六、本處資訊應用服務與資訊安全策略之規劃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隱私科技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研考、出納、營繕、採購、財產管理等事務之處理及管考。
三、本處與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辦公廳舍之籌設、租賃及管理。
四、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分析、執行及管考。
五、不屬於其他組、室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