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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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環境部為辦理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業務,特設國家環境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第 2 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境政策發展之研究及計畫之研擬、執行。
二、氣候變遷之科學、風險、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研究發展及衝擊影響評估。
三、資源循環及回收處理利用之研究發展。
四、環境污染流布、風險分析及污染治理之研究發展。
五、環境污染檢驗測定技術與標準方法訂定之研究發展及應用。
六、環境污染之採樣分析、檢驗測定、生物檢定及鑑識調查。
七、環境保護與檢驗測定之許可與認證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管理。
八、環境保護與教育、氣候變遷因應人員之培訓、認證及管理。
九、環境教育機構與設施場所之認證、輔導、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環境研究、檢測、鑑識、認證機構管理及人力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環境部核定。
第 6 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