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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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本院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處理。
第 3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4 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第 5 條
本院設下列處、中心、室:
一、考選處。
二、銓敘處。
三、保訓綜規處。
四、資訊處。
五、編研中心。
六、秘書處。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九、統計室。
十、政風室。
本院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第 6 條
考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考試政策研擬規劃事項。
二、關於考試法令之擬辦、審核事項。
三、關於考試議案之擬辦、審核事項。
四、關於考試及格與訓練合格證書相關法令之擬辦及證書製發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規之擬辦、審核事項。
第 7 條
銓敘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人事政策研擬規劃事項。
二、關於機關組織法規之擬辦、審核事項。
三、關於一般公務人員相關法令之擬辦、審核事項。
四、關於特種人事人員相關法令之擬辦、審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規之擬辦、審核事項。
第 8 條
保訓綜規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業務之政策研擬、法案審核等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培訓業務之政策研擬、法案審核等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業務之政策研擬、法案審核等事項。
四、關於施政綱領及施政計畫之擬訂;院會、業務會報之議事及相關管考等事項。
五、非屬其他單位職掌之綜合規劃事項。
第 9 條
資訊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院及所屬部會資訊體系之整合、協調、推動事項。
二、關於數位科技之導入與應用事項。
三、關於數位建設及資通安全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四、關於數位能力培育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五、其他有關數位應用及資通安全管理事項。
第 10 條
編研中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官制度及政策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政府資料開放與應用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關於公報及出版品之編製事項。
四、關於文官制度學術交流合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其他有關研究發展及出版品事項。
第 11 條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印信典守、文書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新聞發布、輿情蒐集及賓客接待等事項。
三、關於與立法院之聯絡協調及法案推動事項。
四、關於規費核收、薪俸發放及經費出納管理事項。
五、關於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等事項。
六、關於辦公廳舍、財產、工友(含技工、駕駛)等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書、公共關係、出納及總務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室掌理本院歲計、會計事項。
第 14 條
統計室掌理本院統計事項。
第 15 條
政風室掌理本院政風事項。
第 16 條
本院業務會報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業務會報,均由秘書長主持之。
第 17 條
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各處處長。
四、各室、中心主任。
五、其他經指定之人員。
第 18 條
業務會報之範圍如下:
一、工作報告。
二、業務聯繫、檢討及改進。
三、各出席人員建議事項。
四、臨時交議事項。
第 19 條
業務會報決定事項,由各單位主管負責執行;關於重大事項之決定,由秘書長報請院長核可後執行之。
第 20 條
本院設法規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21 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