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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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為辦理畜產試驗研究業務,特設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畜產資源遺傳多樣性研究、國家種原庫多功能應用、國際性畜禽品種性能改良、畜禽生理及人工生殖之試驗研究。
二、畜禽營養代謝、飼料資源開發、調製、品質檢驗及飼料添加物產製之試驗研究。
三、飼料作物開發與選育、生產技術與調製利用、飼料作物生產與資源循環再利用及生態平衡之試驗研究。
四、畜禽繁殖生長效益、飼養管理與動物福利之增進、污染防治及產業創新經營管理之試驗研究。
五、畜禽產品開發、加工技術、理化特性、機能性物質及微生物利用之試驗研究。
六、畜禽相關技術之推廣輔導、資訊應用、農民教育訓練、研發成果與創新育成管理及國際交流合作。
七、所屬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畜產試驗研究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第 4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第 5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第 6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