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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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為辦理林業及自然保育業務,特設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森林、陸域野生動植物及棲地保育、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政策、法規、國際事務與科技發展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二、促進自然保育、生物多樣性維護、友善棲地營造、社區林業、森林資源建造維護、永續利用與生產管理、自然生態保育產業輔導、自然生態保育專業人員認證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森林、棲地與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航遙測任務及資訊整合建置、國有林永續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陸域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地質公園、野生動植物與自然紀念物經營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樹木保護、陸域野生物研究、森林生物與陸域特定野生動物危害防治、野生動物輸出入與管理、特定外來入侵種防除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森林遊樂區、自然步道、林業文化園區、軌道設施、自然教育與生態旅遊之經營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森林保護、林地管理與保安林經營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國有林集水區保育、治山防災、林道維護、森林育樂工程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所屬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林業及自然保育事項。
二、航測及遙測分署:執行航測及遙測事項。
前項第一款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分署,其預算員額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族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