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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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登錄者),應繳納下列規費: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二、實地評鑑費:新臺幣二萬六百元。
申請登錄者於書面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書面審查費及實地評鑑費;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後駁回申請,或於實地評鑑前撤回申請,退還實地評鑑費。
經實地評鑑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評鑑者,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申請變更或延展登錄者,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於書面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書面審查費。申請變更經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實地評鑑必要時,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第 3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第 4 條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