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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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防部參謀本部(以下簡稱參謀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參謀總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與編配機關(構)、部隊及人員;副參謀總長執行官、副參謀總長襄助參謀總長處理部務。
第 3 條
參謀本部設下列各室:
一、人事參謀次長室,分四處辦事。
二、情報參謀次長室,分二處一中心辦事。
三、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分三處一中心辦事。
四、後勤參謀次長室,分三處辦事。
五、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分四處一中心辦事。
六、訓練參謀次長室,分三處一中心辦事。
參謀本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國防部核定,在法定員額內,酌減或增設前項之處、中心。
第 4 條
人事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人事戰備之綜合規劃、督導及執行;後備部隊人事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人事編組、管理及召集訓練之協助。
二、國軍員額管制、兵員補充、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之規劃及執行。
三、軍官、士官、士兵(以下簡稱軍人)服役、任官、任職及留職停薪之執行;經歷管理制度之規劃、核議、執行與國軍編制內聘雇人員之管理及督導。
四、軍人休(請)假、留守、兵籍與學籍資料管理及國防人力移轉培訓業務之督導、執行。
五、國軍退除業務與退除給與核算、核發之督導及執行。
六、特種人員之處理與軍人勳賞、獎勵、懲罰及考績之執行。
七、國軍人才招募、國軍軍事教育政策與制度之規劃、督導、核議及執行。
八、參謀本部與所屬機構、部隊、受國防部委任辦理之學校權益保障案件之審議與相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軍禮勤務之執行、三軍樂儀隊與示範樂隊之任務派遣、訓練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第 5 條
情報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情報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核議;國軍情報施政計畫與預算之彙編及審核。
二、國軍情報教育、訓練政策之規劃、督導及情報準則之研擬。
三、戰術反情報業務,情報與反情報協調聯繫蒐報工作之規劃、督導;國軍演訓反想定敵情威脅之彙編及指導;後備部隊情報整備、兵要、情傳運用之指導;後備部隊情報編組及管理之協助。
四、軍事情報蒐集、整備、研析、運用、指導政策、計畫之規劃及督導;軍事戰略情報之蒐研、資料管理、蒐集指導、運用、分發及提供。
五、國際軍事外交、情報合作、交換計畫之規劃與執行及禮賓連絡、傳譯相關事項;國防部對外工作指導會報秘書事項。
六、兵要、氣象、目標、詢問、影像情報與測量、製圖業務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七、軍事情報資訊設備管理與資訊作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情報戰備與情報資訊整合系統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國軍戰略情報判斷、作戰計畫情報附件(計畫)之規劃及戰時各項情報作業。
九、國軍情報機關(構)、部隊之督導及管理;國軍情報裝備建案作戰需求之審議。
十、其他有關情報事項。
第 6 條
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防衛作戰戰略構想指導、作戰序列、兵力部署之規劃;聯合作戰指揮中心編組開設;臺澎防衛作戰國軍戰備規定與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之擬訂及危機處理。
二、國軍聯合作戰訓練演習之規劃及執行;國軍聯合作戰圖上兵棋推演之辦理。
三、重要軍事設施(含要塞)管制、禁建、限建政策之執行與禁止、限制水域、禁航、限航空域及國防工事設施方針之擬訂。
四、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業務之指導、協調、處理與國防部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及兵力派遣;國軍反恐制變相關業務與化學、生物、放射性、核子等防護政策之指導及戰備整備之督導。
五、國軍整體防空之規劃、系統籌建、建案管制、作戰計畫擬訂、戰備督測及執行;國軍聯合資電作戰與聯合作戰指揮機制之規劃、運用及需求建議。
六、聯合作戰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軍種兵力整建計畫及作需文件之審議;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採購作戰需求之審定及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
七、參謀本部軍事交流案之綜辦與軍事事務區域合作、支援需求之規劃及建議;參謀本部組織法規之研擬與參謀本部及直屬機關(構)編裝之擬訂。
八、後備部隊作戰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作戰編組、管理之協助及軍事動員之建議。
九、戰情動態狀況之蒐集、研判、通報及報告。
十、其他有關作戰及計畫事項。
第 7 條
後勤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戰備與用兵後勤政策、制度及聯合作戰後勤判斷、作戰計畫後勤附件(計畫)之規劃;後勤支援之研究發展。
二、聯合作戰後勤補給、保修、軍事運輸、彈藥政策之擬訂;後勤法令之研擬與後勤訓練之規劃、管制、督導、執行及衛勤支援之協調。
三、年度後勤需求評估及建議,維持經費與施政預算(不含設施維護)需求之編製、審議、督導及執行。
四、國軍戰備支援裝備配賦標準與軍品獲得、分配運用、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政策之擬訂、督導。
五、國軍裝備修護政策之擬訂、裝備修護計畫之審核與裝備序號、武器妥善率、裝備委商保修之核議及督導。
六、國軍修護獎金支給規定與基準之擬訂及陳報;年度修護預算之核議及督導。
七、國軍武器系統部署服役後之整體後勤支援管理與修護工廠機具自動化籌建計畫、評價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與總員額之核議、督導及考核。
八、後勤資訊系統之整合發展及國軍後勤用兵資訊系統之管理;國軍一般後勤工程設施、彈藥、後勤支援裝備等建案作戰需求之審議與房屋、設施修繕維護、水電供應、林綠化業務等預算之編列、督導及管制。
九、後備部隊後勤裝備籌補及運用之指導;後備部隊後勤編組及管理之協助。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 8 條
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通信、電子、資訊與通資安全、網路架構等政策指導及裝備建案作戰需求之核議。
二、國軍通信、電子、資訊未來作戰戰略判斷、建軍構想、兵力整建之規劃、審查、建議及指導。
三、國軍通信、電子、資訊資源分配、備戰計畫、戰時施政計畫、作戰計畫、戰備整備、戰備規定之核議與戰演訓測考之督導及考核。
四、國軍通信、電子、資訊教育訓練、訓令政策及法令之研擬;資訊安全、電子認證憑證管理作業之評鑑、稽核及指導。
五、國軍通信、電子、資訊應急作戰與災害防救資源申請之規劃、管制及執行。
六、國軍統帥通信、聯合作戰指管系統、公民營通信設施及資訊防護戰時動員管制運用之規劃及協調;國軍資電作戰部隊裝備之整備及督考。
七、國軍電子戰情資蒐集之指導、分析、運用及測訓能量籌建;國軍頻譜之管理、規劃、指導及考核。
八、國軍指管、通資系統架構規劃、設計研析、技術導入、發展運用及政策指導;國軍通信、資訊軟硬體設備(系統)資產配賦、維管政策、實施計畫、整合服務之核議、執行及管考。
九、後備部隊通信、電子、資訊裝備籌補及運用之指導;後備部隊通資電編組及管理之協助。
十、其他有關通信電子資訊事項。
第 9 條
訓練參謀次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軍部隊軍事訓練與聯合作戰訓練政策之擬訂、督導及測考評鑑。
二、國軍準則發展政策之擬訂及督導管制;聯合作戰類準則編審指導計畫之訂定、印頒及運用。
三、國軍聯合作戰訓練電腦兵棋系統之運用、指導、研究、開發、管理及督導。
四、國軍部隊訓練資源、訓練場地發展、親校(校閱)規劃、分配及督導。
五、國軍軍(士)官團教育之規劃及督導。
六、援外部隊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七、全民國防教育國防知性之旅營區開放活動規劃及督導。
八、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全般業務。
九、後備部隊召集訓練及訓練場地整備之協助。
十、其他有關部隊訓練及準則發展事項。
第 10 條
參謀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