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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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3 條
政務委員負責政策與法案之審查、主持專案工作、聯繫協調並統合各部會意見及辦理院長交辦事項。
第 4 條
秘書長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第 5 條
發言人處理新聞發布、聯繫及辦理院長交辦本院整體文宣協調、督導事項。
第 6 條
顧問、參事辦理院長交辦事項。
第 7 條
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三科辦事。
十三、災害防救辦公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五、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二十、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第 8 條
綜合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施政報告之彙編。
二、立法院施政質詢院長備詢、專案質詢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三、監察院年度到院巡察、監察案件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及執行。
四、憲政、選政與選務、公民投票、政黨、政治獻金、遊說法制與地方自治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五、人事行政、本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功能、機關員額、公務員訓練進修與給與福利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六、社會發展、管制考核、檔案管理應用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七、文書管理、事務管理、本院與各機關權責劃分規定之研擬及解釋。
八、本院會議議程編擬、議事程序與紀錄整理之研擬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綜合業務事項。
第 9 條
內政衛福勞動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戶政、役政、警政、入出國及移民、消防及空中勤務。
二、地政、國土管理、建築研究、宗教禮制、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
三、健康促進、衛生醫療服務、全民健康保險、疫病防治、藥物管理及中醫藥發展。
四、福利服務、國民年金、社會救助、社會照顧及社區發展。
五、勞動關係、勞動基準、勞工保險、勞工福祉、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及勞動力發展運用。
六、原住民族自治、教育文化、衛生福利、經濟產業、公共建設及土地管理。
七、其他有關內政、衛生福利、勞動及原住民族事項。
第 10 條
外交國防法務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外交事務、條約協定、國際組織、涉外新聞與經貿及領事事務。
二、華僑聯繫、僑情研判、僑民文教、僑營事業及僑團輔導。
三、國防戰略、軍隊發展、武器籌獲、科技工業、國防設施、後勤動員、軍法制度及資源規劃。
四、法律事務、賄選查察、行政執行、檢察行政、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興革及通訊監察。
五、退除役官兵制度、榮民安養及事業機構管理。
六、大陸政策、兩岸人民往來、兩岸經貿事務與教育文化、香港澳門及蒙藏交流。
七、特種勤務、情報通訊、密碼管制及機密保防。
八、其他有關外交、僑務、國防、法務、退除役官兵輔導及大陸事項。
第 11 條
交通環境資源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交通建設及運輸營運。
二、營建及公共工程。
三、環境保護。
四、水利、地質及礦業。
五、國土保育、國家公園、森林保育及氣象。
六、海洋事務及海域安全。
七、其他有關交通及建設、環境資源、海洋事項。
第 12 條
財政主計金融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關務、賦稅、國庫、國有財產、政府採購、車輛購置及公益彩券發行。
二、政府會計、公務預算、決算、統計及普查。
三、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市場之管理。
四、貨幣、外匯政策、利率及資本移動之管理。
五、公股金融機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國際財政金融。
六、其他有關財政、主計及金融事項。
第 13 條
經濟能源農業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產業園區與加工出口區開發及管理。
二、國際貿易、對外投資及國際經濟與技術合作。
三、產業及中小企業輔導發展。
四、智慧財產權、標準檢驗及公平交易。
五、能源發展與安全管制及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輔導管理。
六、農漁牧業發展及農業資源管理。
七、農業金融、國際農業合作及農漁民福利。
八、國家發展規劃、經濟發展、產業發展、國土區域離島發展、法制革新與協調及國家發展基金。
九、其他有關經濟、能源及農業事項。
第 14 條
教育科學文化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各級學校教育、終身教育、體育與運動及國際教育交流合作。
二、國家科技發展、學術研究及核能安全管制。
三、文化資產保存與藝術、影視及文創產業發展。
四、通訊傳播之監理及發展。
五、客家語言文化、產業輔導及傳播媒體發展。
六、歷代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徵集、研究及闡揚。
七、其他有關教育、科學及文化事項。
第 15 條
消費者保護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政策、計畫、方案與措施之研究、研擬、協調及檢討。
二、消費者保護法與相關子法之訂修及解釋。
三、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修之協調。
四、消費者保護業務執行之監督、協調及考核。
五、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之指揮。
六、商品或服務之調查、檢驗與發表及重大消費爭議事件之協調處理。
七、消費者保護教育推行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消費者保護團體之扶植、獎勵補助及評定。
九、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事項。
第 16 條
性別平等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工作報告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宣導、研究發展及督導。
二、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性別平等權益促進。
(二)性別平等權利保障。
(三)性別平等推廣發展。
(四)性別主流化。
(五)其他有關性別平等及性別主流化事項。
三、推動與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國家報告之編纂。
四、本院性別平等會業務運作、追蹤決議、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及性別聯絡人綜合規劃、協調。
第 17 條
新聞傳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重要政策、事件與施政措施之國內新聞聯繫、發布,與國際新聞發布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二、本院整體文宣與重要政策傳播之規劃及推動。
三、國內輿情之蒐集研析、協調處理與國際輿情因應之協調及督導。
四、本院對所屬機關(構)新聞傳播之統合、協調及督導。
五、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聯繫、發布與影音(像)記錄、編輯、建檔及運用。
六、國際媒體晉訪院長之規劃及執行。
七、院長言論、基本國情、本院重要施政資料彙編、英譯及出版發行。
八、本院重要政策文宣撰編、製作、英譯及出版發行。
九、其他有關新聞傳播事項。
第 17-1 條
(刪除)
第 17-2 條
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權保障及轉型正義政策、計畫、法案之規劃、研議、審查、研究發展。
二、國際人權規範研究及國際人權組織合作交流之推動。
三、人權指標、人權預算、人權影響評估機制之統合規劃及推動。
四、人權保障措施之推動、協調及業務督導。
五、國際人權公約、國家人權報告、人權教育之統合規劃及業務督導。
六、政治檔案開放、加害者識別與處置之協調及業務督導。
七、威權象徵處置、不義遺址保存、轉型正義教育之協調及業務督導。
八、平復司法不法與行政不法、被害者權利回復、政治暴力受難者與家屬創傷療癒之協調及業務督導。
九、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協調及業務督導。
十、其他有關人權及轉型正義事項。

第 18 條
國土安全辦公室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業務推動、督導及管考:
一、反恐基本方針、政策、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
二、反恐相關法規。
三、本院與所屬機關(構)反恐演習及訓練。
四、反恐資訊之蒐整研析及相關預防整備。
五、各部會反恐預警、通報機制及應變計畫之執行。
六、反恐應變機制之啟動及相關應變機制之協調聯繫。
七、反恐國際交流及合作。
八、國土安全政策會報決議、配合國家安全系統職掌之反恐及關鍵基礎設施防護。
九、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基本方針、工作計畫、演習訓練、安全監控、通報應變機制。
十、其他有關反恐、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業務事項。
第 19 條
災害防救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之研擬、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之推動。
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決議事項之督導。
三、災害防救基本方針及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研擬。
四、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初審。
五、災害防救相關法規訂修之建議。
六、災害預警、監測及通報系統之協助督導。
七、災害整備、教育、訓練及宣導之協助督導。
八、緊急應變體系之規劃。
九、災後調查及復原之協助督導。
十、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業務督導事項。
第 20 條
法規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之研議、審查、整理及管制。
二、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三、法制作業之協調及策進。
四、訴願案件之審議。
五、訴願業務之督導。
六、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
第 21 條
公共關係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送立法院各項議案之推動。
二、立法院、監察院議事資訊之蒐集及委員聯繫服務。
三、院長、副院長訪視行程、訪賓晉訪與晉見之規劃、聯繫及接待。
四、院長電子信箱及民意電話案件之處理。
五、院區開放參觀之規劃安排。
六、其他有關本院公共關係事項。
第 22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稽催及檔案之管理。
二、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之管理。
三、出納、財產、辦公廳舍、工友及圖書之管理。
四、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第 23 條
人事處掌理本院人事事項。
第 24 條
政風處掌理本院政風事項。
第 25 條
主計處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26 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院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本院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本院資訊管理及發展事項。
第 27 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設下列任務編組:
一、性別平等會:幕僚作業由性別平等處辦理。
二、消費者保護會:幕僚作業由消費者保護處辦理。

第 28 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食品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與資訊系統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主任一人、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至三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第 29 條
本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30 條
本規程除第七條第十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施行日期,由本院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及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八條,自一百十二年二月四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