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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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核認可,應繳納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排煙設備性能設計,每件新臺幣一萬三千四百元。
二、放水槍滅火設備等與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每件新臺幣九千四百元。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核認可,應繳納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惰性氣體滅火設備、鹵化烴滅火設備、放水型自動撒水設備、吸氣式偵煙探測設備,每件新臺幣九千四百元。
二、氣密測試設備、蓄電池設備、水霧噴頭、泡沫原液、緊急廣播設備、瓦斯漏氣檢知器、救助袋、洩波同軸電纜、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柴油引擎消防幫浦、可撓式軟管、合成樹脂管、防火排煙風管、礦物絕緣耐燃電纜、耐火型匯流排等器具或設備,每件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三、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展延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之有效期間,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五千九百元。
申請展延第二項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之有效期間,應繳納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惰性氣體滅火設備、鹵化烴滅火設備、放水型自動撒水設備、吸氣式偵煙探測設備,每件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但因主要設備性能或相關標準規範變更,需重新送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查者,每件新臺幣五千九百元。
二、氣密測試設備、蓄電池設備、水霧噴頭、泡沫原液、緊急廣播設備、瓦斯漏氣檢知器、救助袋、洩波同軸電纜、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柴油引擎消防幫浦、可撓式軟管、合成樹脂管、防火排煙風管、礦物絕緣耐燃電纜、耐火型匯流排等器具或設備,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審核認可變更,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 3 條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審核認可書,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申請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證書。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