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處務規程

民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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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檔案徵集組,分四科辦事。
三、檔案典藏組,分三科辦事。
四、應用服務組,分四科辦事。
五、文書檔案資訊組,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第 5 條
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之議事幕僚作業。
二、檔案管理組織發展、國家檔案館營運策略及與國內外相關檔案機關(構)合作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三、臺灣省政資料館及區域檔案館舍營運、行銷管理與歷史建築維護之規劃及執行。
四、臺灣省政資料館及區域檔案館舍展覽、教育推廣、區域合作及公共關係之規劃及執行。
五、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輔導訪視、評鑑、調查分析與人員之培訓、數位學習及專業認證。
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規劃、協調、推動及收支保管與運用之執行管考。
七、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之規劃及推動。
八、本局中長程計畫與年度施政計畫之擬訂、協調及追蹤考核。
九、本局出版品之出版管理、委託研究與自行研究之協調、推動及追蹤。
十、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 6 條
檔案徵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關檔案點收、分類編案、編目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二、機關檔案保存年限、保存價值鑑定制度之規劃、推動、輔導及審核。
三、機關檔案銷毀制度之規劃、推動、輔導及機關檔案銷毀之審核。
四、機關檔案移交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五、機密檔案管理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六、國家檔案移轉制度與徵集鑑選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七、電子檔案徵集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八、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通報、調查、審定及移歸為國家檔案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九、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或資料之受贈、受託保管及收購。
十、其他有關檔案徵集事項。

第 7 條
檔案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檔案典藏環境與設施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二、機關檔案整理保管、保存維護與複製儲存之制度規劃、推動及輔導。
三、國家檔案編排描述及目錄公布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家檔案檢疫、整理、保管、清查與解降密檢討之規劃及執行。
五、國家檔案保存維護、複製儲存、數位典藏與自動化管理之規劃、技術研發及執行。
六、國家檔案庫房環境設施之規劃與管理維護。
七、國家檔案典藏館舍興建之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檔案典藏事項。

第 8 條
應用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檔案應用制度與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二、機關檔案目錄彙整公布作業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三、國家檔案應用與檢調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家檔案開放爭議事項處理之規劃及執行。
五、國家檔案使用需求與行為研究及索引等查找工具編製提供。
六、國家檔案研究、出版與展示之規劃及執行。
七、國家檔案教育推廣與加值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八、機關檔案應用服務作業之指導及諮詢。
九、檔案管理書刊蒐集、整理及服務。
十、其他有關檔案應用服務事項。

第 9 條
文書檔案資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檔案管理資通訊技術規範之研訂及執行。
二、文書檔案管理資通訊系統之整合、協調、推動、輔導及技術研發。
三、公文電子交換資通訊系統之整合、協調、推動、輔導及技術研發。
四、國家檔案管理資通訊系統與網站之規劃、建置、管理、維運及推動。
五、電子檔案長期保存環境管理、技術諮詢服務、研發及維運。
六、文書檔案資訊整合管理服務平台之資通訊系統與網站之規劃、建置、管理、維運及推動。
七、本局資通訊技術、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八、本局資通訊安全規劃及推動。
九、本局資通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文書及檔案資通訊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檔案法令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及協調。
二、本局法令之異動、彙整及通報。
三、業務行政涉及法令之審議、諮詢或訴訟協助。
四、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五、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