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補助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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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三、國立大專校院之下列學校或部:
(一)附設高級中等學校部、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二)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三)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四)附設進修學校。
第 3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前條學校符合本法第四條之資賦優異學生。
第 4 條
學校得規劃多元資優教育方案,提供資賦優異學生多元展能之加深加廣課程或活動,並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別輔導:依學生個別需求,由教師或專家學者,提供個別學生學習輔導。
二、專題研究:指導學生進行個別或小組專題研究。
三、充實課程:設計各種充實課程,發展多元智能。
四、參訪活動:辦理校外參觀、訪問教學活動。
五、服務學習: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社區或國際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六、其他相關之課程或活動。
第 5 條
學校辦理前條課程或活動,得擬具計畫及經費需求,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前,報本部申請補助經費,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對象。
二、辦理方式。
三、師資及人力資源。
四、辦理期程。
五、經費需求。
六、預期效益。
第 6 條
本部受理申請後,應辦理審查,並於審查後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學校;學校應依本部核定之內容執行。
本部得視需要派員到校了解執行情形,並給予輔導及協助。
第 7 條
學校依計畫執行後,應檢討其實施成效,並依本部結報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第 8 條
學校辦理成效優良者,本部應予以敘獎,並鼓勵發表成果供其他學校觀摩學習。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