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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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大禮堂外借使用,每場次收費新臺幣四千元;其使用場地及設備如附表。
前項場地使用場次分別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止)、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止)各一場次。
會場佈置或排練可提供四小時免費使用。
第 3 條
借用場地應於使用起始日之十個工作日前向本會申請。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五個工作日前繳清使用規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