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管理人員專業認證考試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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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參加檔案管理人員專業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 3 條
前條報名費收費數額,應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