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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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下水道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下列物質禁止排入下水道:
一、汽油、苯、揮發性油類、溶劑、燃料油或其他任何可能引發燃燒或爆炸之物質。
二、足以影響下水道之水流或影響處理設備運轉之廢棄物質,如鋸屑、金屬、玻璃、羽毛、破布、塑膠製品、木材、紙製品及製程廢料等。
三、放射性物質或有毒物質。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基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