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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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本標準依下水道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下列物質禁止排入下水道: 
     
 
     
       一、汽油、苯、揮發性油類、溶劑、燃料油或其他任何可能引發燃燒或爆炸之物質。 
     
 
     
       二、足以影響下水道之水流或影響處理設備運轉之廢棄物質,如鋸屑、金屬、玻璃、羽毛、破布、塑膠製品、木材、紙製品及製程廢料等。 
     
 
     
       三、放射性物質或有毒物質。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基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