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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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以下簡稱本關)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關務長綜理關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關務長襄助關務長處理關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關設下列組、室、分關: 
     
 
     
       一、業務一組,分五課十七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二課六股辦事。 
     
 
     
       三、稽查組,分四課九股二艇辦事。 
     
 
     
       四、倉棧組,分二課八股辦事。 
     
 
     
       五、機動稽核組,分五課五股辦事。 
     
 
     
       六、法務緝案組,分三課三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五堵分關,分六課二十三股辦事。 
     
 
     
       十三、桃園分關,分四課十一股辦事。 
     
 
     
       十四、八里分關,分五課十八股辦事。 
     
 
     
       十五、花蓮分關,分三課七股二艇辦事。 
     
 
    
     第 5 條 
   
 
   
       業務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轉運、轉口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稅則預先審核及疑義案件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四、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五、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之處理。 
     
 
     
       六、進出口貨物查驗、化驗、鑑定及貨樣管理。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進口貨物通關事項。 
     
 
    
     第 6 條 
   
 
   
       業務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口貨物通關(不含驗貨)。 
     
 
     
       二、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報單管理。 
     
 
     
       三、出口貨物退關、註銷及轉船之處理。 
     
 
     
       四、報關、承攬、倉儲、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運貨工具等業者之設立登記及管理。 
     
 
     
       五、優質企業之認證、驗證及管理。 
     
 
     
       六、運輸業登記、管理及自備封條申請案件之處理。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通關事項。 
     
 
    
     第 7 條 
   
 
   
       稽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抽核及儀器檢查。 
     
 
     
       二、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三、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四、轄區內水域巡緝。 
     
 
     
       五、押運業務。 
     
 
     
       六、緝私船舶、車輛及貨櫃檢查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稽查事項。 
     
 
    
     第 8 條 
   
 
   
       倉棧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監理。 
     
 
     
       二、貨棧、貨櫃集散站及保稅倉庫之監管。 
     
 
     
       三、貨棧、貨櫃集散站免驗貨櫃(物)之抽核。 
     
 
     
       四、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五、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六、入境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七、轄區內碼頭巡緝及倉庫之監管。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倉儲事項。 
     
 
    
     第 9 條 
   
 
   
       機動稽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櫃(物)之抽核及複驗。 
     
 
     
       二、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郵遞貨物之抽核及複驗。 
     
 
     
       三、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 
     
 
     
       四、貨棧、貨櫃集散站、私貨倉庫、免稅商店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 
     
 
     
       五、進口貨物國內外價格資料之蒐集、調查及建置。 
     
 
     
       六、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機動查緝、稽核及價格調查事項。 
     
 
    
     第 10 條 
   
 
   
       法務緝案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務、緝私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作業及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闡釋。 
     
 
     
       二、緝私案件之控管、處分書之核發及送達。 
     
 
     
       三、復查案件之佐理作業。 
     
 
     
       四、檢舉、密報案件之登錄及通報。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六、徵補稅費與處罰鍰案件之保全、催繳、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通報。 
     
 
     
       七、軍警與其他機關移送案件緝私報告之撰寫及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 
     
 
     
       八、私貨與逾期不退運貨物之查核估價、標售、銷毀及倉庫管理。 
     
 
     
       九、緝案獎金之核算、分配及核發。 
     
 
     
       十、其他有關法務緝案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分關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關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關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關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三、本關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16 條 
   
 
   
       五堵、桃園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及轉運貨物之通關。 
     
 
     
       二、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暫准通關、艙單之處理及貨樣管理。 
     
 
     
       五、出口貨物退關、註銷及轉船之處理。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及倉庫之監管;押運及免驗進出口貨櫃(物)之抽核。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第 17 條 
   
 
   
       八里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暫准通關、艙單之處理及貨樣、報單之管理。 
     
 
     
       五、出口貨物退關、註銷及轉船之處理。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及倉庫之監管;押運及免驗進出口貨櫃(物)之抽核。 
     
 
     
       七、貨櫃儀檢、碼頭巡緝、船舶監理、行李檢查及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八、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海運快遞貨物之通關及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第 18 條 
   
 
   
       花蓮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補稅、艙單及貨樣管理。 
     
 
     
       四、水域、碼頭之巡緝及押運。 
     
 
     
       五、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六、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七、小三通貨物進出口通關之處理、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監管。 
     
 
     
       八、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海運快遞貨物之通關及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第 19 條 
   
 
   
       本關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