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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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以下簡稱本關)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關務長綜理關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關務長襄助關務長處理關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關設下列組、室、分關:
一、業務一組,分五課十七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二課六股辦事。
三、稽查組,分四課九股二艇辦事。
四、倉棧組,分二課八股辦事。
五、機動稽核組,分五課五股辦事。
六、法務緝案組,分三課三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五堵分關,分六課二十三股辦事。
十三、桃園分關,分四課十一股辦事。
十四、八里分關,分五課十八股辦事。
十五、花蓮分關,分三課七股二艇辦事。
第 5 條
業務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轉運、轉口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稅則預先審核及疑義案件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四、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五、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之處理。
六、進出口貨物查驗、化驗、鑑定及貨樣管理。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進口貨物通關事項。
第 6 條
業務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口貨物通關(不含驗貨)。
二、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報單管理。
三、出口貨物退關、註銷及轉船之處理。
四、報關、承攬、倉儲、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運貨工具等業者之設立登記及管理。
五、優質企業之認證、驗證及管理。
六、運輸業登記、管理及自備封條申請案件之處理。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通關事項。
第 7 條
稽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抽核及儀器檢查。
二、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三、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四、轄區內水域巡緝。
五、押運業務。
六、緝私船舶、車輛及貨櫃檢查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稽查事項。
第 8 條
倉棧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監理。
二、貨棧、貨櫃集散站及保稅倉庫之監管。
三、貨棧、貨櫃集散站免驗貨櫃(物)之抽核。
四、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五、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六、入境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七、轄區內碼頭巡緝及倉庫之監管。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倉儲事項。
第 9 條
機動稽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櫃(物)之抽核及複驗。
二、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郵遞貨物之抽核及複驗。
三、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
四、貨棧、貨櫃集散站、私貨倉庫、免稅商店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
五、進口貨物國內外價格資料之蒐集、調查及建置。
六、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機動查緝、稽核及價格調查事項。
第 10 條
法務緝案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務、緝私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作業及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闡釋。
二、緝私案件之控管、處分書之核發及送達。
三、復查案件之佐理作業。
四、檢舉、密報案件之登錄及通報。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六、徵補稅費與處罰鍰案件之保全、催繳、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通報。
七、軍警與其他機關移送案件緝私報告之撰寫及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
八、私貨與逾期不退運貨物之查核估價、標售、銷毀及倉庫管理。
九、緝案獎金之核算、分配及核發。
十、其他有關法務緝案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分關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關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關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關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三、本關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16 條
五堵、桃園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及轉運貨物之通關。
二、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暫准通關、艙單之處理及貨樣管理。
五、出口貨物退關、註銷及轉船之處理。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及倉庫之監管;押運及免驗進出口貨櫃(物)之抽核。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第 17 條
八里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暫准通關、艙單之處理及貨樣、報單之管理。
五、出口貨物退關、註銷及轉船之處理。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及倉庫之監管;押運及免驗進出口貨櫃(物)之抽核。
七、貨櫃儀檢、碼頭巡緝、船舶監理、行李檢查及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八、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海運快遞貨物之通關及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第 18 條
花蓮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補稅、艙單及貨樣管理。
四、水域、碼頭之巡緝及押運。
五、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六、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七、小三通貨物進出口通關之處理、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監管。
八、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海運快遞貨物之通關及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第 19 條
本關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