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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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法案、法規事務之研擬、會核及審議。
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
三、出席行政院召集之法規審查會議。
四、列席立法院召集之法律案審議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二、法制司,分四科辦事。
三、法律事務司,分六科辦事。
四、檢察司,分五科辦事。
五、保護司,分五科辦事。
六、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分二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九、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一、資訊處,分六科辦事。
第 6 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科技計畫之研擬、規劃、協調及督導。
二、施政報告、重大個案計畫之管制、考核及評估。
三、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推動及管考。
四、行政革新、行政效能與為民服務工作之策劃、研析、推動、督導及考核。
五、出國報告、政府出版品之規劃、執行、審核及評估。
六、矯正署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七、國會聯絡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執行及管考事項。
八、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執行及管考事項。
九、本部及所屬機關性別平等業務之統籌、協調及督導。
十、其他跨單位之綜合規劃事項。
第 7 條
法制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立法計畫之審議及彙辦。
二、本部法規動態之統計、管制、蒐集及彙辦。
三、本部各單位辦理法規事務之協助。
四、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協助。
五、出席相關機關召集之法規研議、審查及協商會議。
六、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七、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
八、本部訴願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決定及行政訴訟。
九、其他有關法制業務事項。
第 8 條
法律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法、信託法規、財團法人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及執行。
二、行政程序法規、行政罰法規、行政執行法規、國家賠償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及執行。
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及執行。
四、鄉鎮市調解法規、仲裁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執行、業務之指導及監督。
五、各機關適用法規之諮商。
六、行政執行署業務之聯繫及協調。
七、各級檢察機關協助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業務之督導、考核。
八、其他有關法律事務事項。
第 9 條
檢察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主管刑事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解釋、推動、執行與各機關刑事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諮商及協助。
二、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
三、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參與民事、非訟事件及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之監督。
四、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之監督、執行死刑之簽核、協助國民法官法之執行及整備。
五、檢察制度與檢察人事之興革研究、檢察官出國進修、考察之規劃及執行。
六、各級檢察機關檢察與行政業務之檢查、調查及監督、檢察官評鑑之行政事項。
七、律師、法醫師法規之制(訂)定、修正、證照審核與律師相關業務之管理及監督。
八、調查局、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業務聯繫、協調及督導。
九、科技偵查、通訊監察、監護處分、強制治療處分、毒品、洗錢與資恐防制業務之政策研擬、推動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檢察行政事項。
第 10 條
保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護法規制(訂)定、修正、業務策進、民間團體之監督、輔導及扶植。
二、更生保護法規制(訂)定、修正、業務策進、民間團體之監督、輔導及扶植。
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制(訂)定、修正、業務策進、民間團體之監督、輔導及扶植。
四、司法保護志工制度規劃及業務策進。
五、犯罪預防業務之規劃、推動、協調、諮詢及其他有關犯罪預防業務。
六、法治教育與法律服務之辦理及協助推動。
七、其他有關司法保護事項。
第 11 條
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相關法規研擬及司法互助請求之執行。
二、司法互助業務及其相關對外諮商。
三、參與司法互助之國際組織及國際會議。
四、協助提供經貿法律談判、爭端解決之法律諮詢事務。
五、涉外法律服務業諮商。
六、洗錢防制業務之國際合作。
七、與司法互助業務相關之國際法與國際公約之研究及內國法化。
八、與司法互助業務相關之外國及大陸港澳地區法制之研議。
九、其他交辦涉及國際及兩岸事項。
第 12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五、本部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七、本部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八、其他庶務、財物、工程及相關事項。
第 13 條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第 14 條
會計處掌理本部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15 條
統計處掌理本部統計事項。
第 16 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管制考核。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作業之整合性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通訊安全之規劃、推動、督導及稽核管理。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辦公室自動化作業之整合性規劃、開發、推動、督導及綜合行政管理。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設備、網路之規劃、管理、推動及督導。
六、本部資訊教育訓練、資訊人員派駐及績效管考。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所有業務事項資料之建置、蒐集、處理及利用。
八、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17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