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國家公園觀高山屋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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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玉山國家公園觀高山屋使用規費為平日每人每宿新臺幣八百元,假日每人每宿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