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全民運動署處務規程
民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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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運動休閒組,分三科辦事。
三、社區運動組,分四科辦事。
四、運動健康組,分二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綜合計畫之研擬。
二、本署法令之整理、編撰與研考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諮詢及研擬。
三、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整、管制、考核及評估;本署整體業務績效之評估及考核。
四、全民運動數據資料庫之建置及管理。
五、全民運動與政策之宣導及行銷。
六、本署年報、統計等資料之彙編。
七、國民體育日系列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八、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運動休閒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洋、水域運動政策、制度、法規、相關產業發展與資源整合之規劃、執行及協調;相關基礎資料之調查、蒐整及研究。
二、山林、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研修、執行及協調;相關基本資料之調查、蒐整及研究。
三、海洋、水域、山林、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推廣、督導、輔導及獎助。
四、海洋、水域、山林運動安全教育及宣導之跨部會推動。
五、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及獎勵。
六、救生員進修及資格檢定制度之規劃。
七、山域嚮導進修及資格檢定制度之規劃。
八、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進修及資格檢定制度之規劃。
九、其他有關運動休閒事項。
第 7 條
社區運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區資源與產業發展趨勢之結合;社區運動俱樂部之推動;社團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執行;相關基本資料之調查、蒐整及研究。
二、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之推動、督導、輔導及獎助。
三、兒童、少年運動教練與社區運動俱樂部及社團相關法規之研修。
四、兒童、少年、女性與多元族群體能活動之研析、規劃及推動。
五、原住民族、新住民與移工傳統運動之推動及輔導。
六、高齡者預防失能指引活動之設計。
七、企業職工運動計畫、企業聘用指導員專案計畫與運動企業聯賽之規劃及辦理。
八、地方政府所屬運動教練知能研習課程之規劃、輔導及獎助。
九、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獎勵。
十、其他有關社區運動事項。
第 8 條
運動健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民運動健康、運動指引研究、教育與促進之規劃、調查及推動。
二、國民體適能推廣與檢測相關法規之研修、基本資料之調查、蒐整及研究。
三、國民體適能推廣與檢測之規劃、推動、督導、協調、輔導及獎助。
四、國民體適能指導員進修及資格檢定制度之規劃。
五、體適能檢測站(點)與人員之規劃、建置、培訓、增能及輔導。
六、體適能檢測之常模發布及國際比較。
七、國民運動與健康之跨域合作及推展;智慧運動科技應用基本資料之調查、蒐整及研究。
八、運動健康與防護知識普及相關事宜之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運動健康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