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處務規程
民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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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法規、制度之研究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二、適應運動司,分四科辦事。
三、競技運動司,分八科辦事。
四、產業及科技司,分五科辦事。
五、國際事務司,分四科辦事。
六、設施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處。
十、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一、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第 6 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運動政策、制度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二、年度施政方針、施政報告、中長程計畫先期作業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三、施政計畫、重大個案計畫、部務會報等重大會議決議事項之研擬、管考及評估。
四、研究發展工作之研析、規劃、推動及管考。
五、本部綜合性業務資料與重大運動數據之蒐集、彙整、建置、統計分析、出版及應用。
六、運動平權、性別平等事項與運動永續發展會報之統籌、協調及督導。
七、運動財團法人與運動公益信託之設立、許可及督導。
八、特定運動團體選舉事務、財務制度之輔導監督及年度訪評考核。
九、新聞發布、國會、媒體公關之協調及聯繫。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7 條
適應運動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適應運動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適應運動倡議宣導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身心障礙者運動參與與共融運動推廣措施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參與國際運動賽會之選手分級、資格審查、選拔、培訓、組團與參賽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身心障礙運動選手獎勵照顧制度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全國綜合性身心障礙運動賽會制度之規劃及輔導。
七、全國性適應運動活動推廣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適應運動人才培育與運動指導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適應運動器材設備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適應運動事項。
第 8 條
競技運動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競技運動政策、制度與促進特定運動團體組織健全發展及經營管理之規劃、執行與考核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各級優秀競技運動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四級培育之規劃、執行、輔導及考核。
三、績優競技運動教練與選手獎勵制度、就業措施與資源之研究、規劃、執行及輔導。
四、運動科學獎勵、運動禁藥管制、運動防護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五、國際綜合性競技運動賽會選手培訓、組團、參賽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六、全國運動會、學生綜合型運動賽會與學生運動聯賽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七、特定運動團體選手培訓、參賽、運動競賽業務、良善治理、選手權益保障與裁判培育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八、學校體育班制度與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政策之規劃、法規研修及督導。
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競技運動事項。
第 9 條
產業及科技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運動產業與科技發展政策之規劃、宣導、執行、輔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產業跨域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輔導。
三、運動產業投融資政策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四、運動產業與科技人才培育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五、運動文化記憶之蒐藏、保存、再現、展示及推廣。
六、運動彩券發行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七、運動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促進民間參與大型運動設施投資興建與民間運動場館營運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九、運動科學發展與科技創新應用之規劃及推動;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與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之輔導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運動產業事項。
第 10 條
國際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運動事務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輔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外交事務與臺灣品牌國際賽事之規劃、推動、執行及輔導。
三、國際綜合性與單項運動賽會之申辦、舉辦與賽會相關儀軌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四、全國性運動團體參與國際運動事務合作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五、國際運動專業人才培育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六、外國及大陸地區運動專業人員來臺交流相關事項之審核。
七、奧會模式與兩岸運動交流規範之輔導及教育宣導。
八、國際運動會議之規劃、申辦、執行及輔導。
九、本部駐外人員之規劃、聯繫及監督;海外僑社運動活動之聯繫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國際運動事務事項。
第 11 條
設施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運動設施發展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執行、考核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設施規範與參考指引之規劃及編修。
三、公營運動場館設施統籌運用之規劃、輔導及考核。
四、多元友善休閒運動設施興(整)建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五、競技運動訓練與賽會場地興(整)建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六、國際級專業競賽場館與國家運動園區興(整)建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七、各級學校專項運動訓練場地強化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八、高爾夫球場籌設、開放、經營主體變更或廢止與環保節能、永續發展之輔導、管理及監督。
九、公營運動場館設施綠建築節能設計、健康建築與永續發展之規劃、輔導及執行考核。
十、其他有關運動設施事項。
第 12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本部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五、本部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
六、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第 13 條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第 14 條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第 15 條
主計處掌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6 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與所屬機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本部與所屬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之規劃及推動。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資訊系統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四、本部與所屬機關資訊基礎設施與網路服務之規劃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17 條
本部為辦理法制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第 18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