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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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一般廢棄物管理組,分六科辦事。
三、環境衛生組,分三科辦事。
四、環境執法組,分四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北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一、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分四科辦事。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環境管理與土壤、底泥與地下水污染預防、整治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管理國際交流業務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四、環境管理數位工具與資訊整合平臺之建置、運用、管理及維護。
五、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六、本署資訊應用服務、應用環境與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七、土壤、底泥與地下水污染預防、監測、整治之督導、輔導及核定。
八、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查證工作之規劃、研擬、推動及督導。
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一般廢棄物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一般廢棄物能資源化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效能提升、設備更新之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一般廢棄物智能化清除處理設施之規劃、技術研析、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量能調度之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六、一般廢棄物處理重大設施工程興建計畫之研擬、推動、協調及執行。
七、一般廢棄物處理重大設施工程技術改善之調查、推動及執行。
八、一般廢棄物處理重大設施維護、運轉與管理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政策、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一般廢棄物管理事項。
第 7 條
環境衛生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環境衛生與清潔維護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優質環境營造政策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清潔人員安全衛生、裝備、專業技能與福利照護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環境清潔與一般廢棄物清運機具、車輛、設施及系統優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環境污染緊急應變之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六、天然災害緊急應變及環境復原之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海岸清潔維護政策之研擬、推動、協調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環境衛生事項。
第 8 條
環境執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環境執法策略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重大污染與環保犯罪案件查核計畫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重大環境污染管制計畫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環境保護技師簽證案件之監督、查核及管理。
五、數位環境執法之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執法工具之開發、推動、執行及應用。
七、環境執法裁罰、救濟與不法利得計算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八、環境公害陳情案件之受理、查核、管理及督導。
九、中央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與審查結論執行監督之規劃、推動、管理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環境執法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管理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北、中、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污染源與重大環境保護犯罪查察之執行及督導。
二、區域性環境執法查察工作之執行及督導。
三、區域性環境衛生事項之執行及督導。
四、區域性環保設施管理之執行及督導。
五、區域性環境污染應變之執行及督導。
六、區域性天然災害應變及環境復原之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區域性環境管理事項。
第 14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