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環境設備辦法

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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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得委任所屬機關(構)為執行機關,推動下列執行項目:
一、海洋韌性。
二、海域調查。
第 3 條
前條執行項目所需預算金額,依立法院通過之預算辦理。
執行機關應依本條例所定範圍及預算用途執行預算,因特殊情形致經費不足或須變更計畫經費者,得依預算執行相關規定辦理。
第 4 條
第二條執行項目之採購,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 5 條
執行機關為管考第二條執行項目之進度,得設專案編組,召開進度管制會議進行管考。
第 6 條
執行機關應將第二條執行項目之進度報本會備查。
第三條第二項辦理經費之流用涉及跨執行機關者,應先經本會同意,始得辦理。
第 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