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播放模式
手機睡眠
語音選擇
第 1 條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五科辦事。
二、評估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風險管控組,分五科辦事。
四、危害控制組,分五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行動方案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化學物質與環境用藥管理國際合作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化學物質與環境用藥相關國家標準之推動、協調及執行。
五、化學物質與環境用藥跨部會邊境管理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六、化學物質國際公約之規劃、推動、執行及考核。
七、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八、本署資訊應用服務、應用環境與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九、化學物質管理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評估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化學物質共同性事項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化學物質流布調查政策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五、化學物質篩選、評估、公告與運作管理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用藥(含人用化學忌避劑)許可之研擬、審查、執行及督導。
七、化學物質、環境用藥邊境查核、後市場調查與流向勾稽政策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專案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九、化學物質檢驗測定方法適用之審議、公告,與採樣檢測計畫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評估管理事項。
第 7 條
風險管控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化學物質登錄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化學物質危害與暴露風險評估管理政策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化學物質減量使用與安全替代政策、技術發展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化學物質風險溝通政策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化學物質登錄資料接收原則與國際測試方法接軌之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化學物質物化、毒理、生態毒理、危害與暴露登錄資料之檢視、評估及審查。
七、化學物質資料庫建置、數據分析、使用與共享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含危害性化學物質商品資訊蒐集、揭露與傳遞政策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風險管控事項。
第 8 條
危害控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化學物質災害預防、演習(練)與應變共同性事項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與應變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化學物質災害訓練設施之建置、營運及管理。
四、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之認證、管理及督導。
五、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管理制度、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化學物質聯防組織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化學物質災害訓練與應變設(裝)備、器材、車輛之採購、維護及管理。
八、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通報、監控、應變器材與人員調度之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九、化學物質事故調查、復原與化學物質災害處理技術研究分析之推動、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危害控制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管理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