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處務規程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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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評估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風險管控組,分五科辦事。 
     
 
     
       四、危害控制組,分五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行動方案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化學物質與環境用藥管理國際合作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化學物質與環境用藥相關國家標準之推動、協調及執行。 
     
 
     
       五、化學物質與環境用藥跨部會邊境管理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六、化學物質國際公約之規劃、推動、執行及考核。 
     
 
     
       七、化學物質管理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八、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評估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化學物質共同性事項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化學物質流布調查政策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五、化學物質篩選、評估、公告與運作管理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用藥(含人用化學忌避劑)許可之研擬、審查、執行及督導。 
     
 
     
       七、化學物質、環境用藥邊境查核、後市場調查與流向勾稽政策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專案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九、化學物質檢驗測定方法適用之審議、公告,與採樣檢測計畫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評估管理事項。 
     
 
    
     第 7 條 
   
 
   
       風險管控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化學物質登錄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化學物質危害與暴露風險評估管理政策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化學物質減量使用與安全替代政策、技術發展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化學物質風險溝通政策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化學物質登錄資料接收原則與國際測試方法接軌之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化學物質物化、毒理、生態毒理、危害與暴露登錄資料之檢視、評估及審查。 
     
 
     
       七、化學物質資料庫建置、數據分析、使用與共享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含危害性化學物質商品資訊蒐集、揭露與傳遞政策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風險管控事項。 
     
 
    
     第 8 條 
   
 
   
       危害控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化學物質災害預防、演習(練)與應變共同性事項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與應變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化學物質災害訓練設施之建置、營運及管理。 
     
 
     
       四、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之認證、管理及督導。 
     
 
     
       五、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管理制度、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化學物質聯防組織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化學物質災害訓練與應變設(裝)備、器材、車輛之採購、維護及管理。 
     
 
     
       八、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通報、監控、應變器材與人員調度之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九、化學物質事故調查、復原與化學物質災害處理技術研究分析之推動、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危害控制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管理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