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收費標準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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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規費收費如下:
一、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一)設立: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二)變更: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一)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變更: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換(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