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民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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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國家軍事博物館之籌設,特設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軍事博物館籌設總體規劃、發展方向、營運管理計畫及相關法規之擬訂。
二、國家軍事相關文物史料之蒐存。
三、國家軍事相關之學術研究、交流合作及推廣。
四、國家軍事相關展示之規劃設計、製作及維護管理。
五、國家軍事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備)之採購及監督。
六、其他有關國家軍事博物館籌設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
第 4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處於國家軍事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