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

民國 110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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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防醫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軍醫局辦理,並依相關教育法令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第 3 條
本學院依國防軍事需求,以培養國家與國軍醫療及衛生勤務等領導人才為宗旨。
第 4 條
本學院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下列層次之教育:
一、基礎教育。
二、進修教育。
三、深造教育。
第 5 條
本學院設下列各處、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編裝、資訊相關業務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新聞處理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三、總務及職業安全衛生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採購招標、職業安全衛生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研究發展室:掌理研究發展、學術交流合作推動、委託研究計畫申請、推展專題研究、學術講座、推廣教育學分及非教育學分班等相關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提供等事項。
七、動物中心:掌理動物飼養、管理及提供動物實驗技術、資訊、人員訓練等事項。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立其他必要單位。
第 6 條
本學院得設教學醫院,辦理醫師與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繼續教育,並接受本學院學生臨床見習、實習。
第 7 條
本學院下設預防醫學研究所、衛勤訓練中心、通識教育中心、學系(科)、學程、研究所、體育室、學員生大隊、勤務隊。
第 8 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少將,綜理院務;副院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得以文職人員聘任,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任之,其任期、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副院長、教育長得由教師兼任之。
第 9 條
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得由教師兼任之。
本學院各學系(科)、學程各置主任一人;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
前項學系(科)、學程主任、所長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若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以一任為限。其任期、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 10 條
本學院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與輔導;另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第 11 條
(刪除)
第 12 條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13 條
本學院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之規定,設校務會議及各種會議。
第 14 條
本學院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之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編制員額內調充之。
第 15 條
本學院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