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測驗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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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收費標準(下稱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如下:
一、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測驗費。
二、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證書費。
第 3 條
報名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測驗時,應繳納新臺幣九百元整。
第 4 條
申請領、換或補發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合格證書時,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一百元。
基於推廣傳統狩獵文化之需,初次申請領證時,免收合格證書費,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標準,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