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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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海洋動物培育或野放執行人員教育訓練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百元;因證書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